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备各种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子或其他场合,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违章建筑,主要包含:(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性建筑。(《中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和40条)
违章建筑的特点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一般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浅易楼宇等。
违章建筑主要的特点就是不具备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可以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子权属登记管理方法》第5条和第23条)。但,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需要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包含: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况。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少权利依据的行为与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筑物尽管不可以获得所有权,但由于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备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这种占有些事实状况受法律保护。
3、有权用建筑物。占有些目的并不止是据为己有,而是根据物的物理性能和作用与功效加以借助。违章建筑之上的用法权是一种临时性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获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用法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用法权(《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理》第32条和第35条)。
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不过这种收益权应当遭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用建筑物而获得收益,而不可以以出租等方法收益。
违章建筑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主要包含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越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